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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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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2026年185号

山东万海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TPH6BX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6〕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6〕5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7027)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6〕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6〕5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

1.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2.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6〕59号

山东万海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TPH6BXR):

我局于2025年10月4日起对你单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11号阳光新天地大厦西座1306-128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经对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开票时间集中,进销不匹配,下游企业状态异常。下游企业:上海呈易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寿光双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冠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泰硕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惊弢新能源科技事务所、威海成海建材有限公司、淄博贵邦能源有限公司、福建智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都为非正常、注销企业。

(三)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和大额货款未支付。与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向上游企业(青岛怡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寿光鑫和石化有限公司)公户转账金额与取得发票金额差距巨大或无转账记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给上海呈易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寿光双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冠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泰硕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惊弢新能源科技事务所、威海成海建材有限公司、淄博贵邦能源有限公司、福建智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3家单位的18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183521940.53元,虚开税额合计23857852.65元,虚开价税金额合计207379793.18元。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上游恒河(南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同芯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怡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友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轩石化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寿光泰润石化有限公司、寿光鑫和石化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君泰石化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久灿经贸有限公司17家单位取得的2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金额合计284961037.26元,虚开税额合计37044839.98元,价税合计322005877.24元。合计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70份,虚开金额468482977.79元,税额60902692.63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5月8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一罚〔2026〕54号

山东万海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TPH6BXR):

我局于2025年10月4日起对你单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11号阳光新天地大厦西座1306-128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经对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开票时间集中,进销不匹配,下游企业状态异常。下游企业:上海呈易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寿光双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冠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泰硕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惊弢新能源科技事务所、威海成海建材有限公司、淄博贵邦能源有限公司、福建智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都为非正常、注销企业。

(三)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和大额货款未支付。与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向上游企业(青岛怡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寿光鑫和石化有限公司)公户转账金额与取得发票金额差距巨大或无转账记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给上海呈易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寿光双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冠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泰硕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惊弢新能源科技事务所、威海成海建材有限公司、淄博贵邦能源有限公司、福建智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3家单位的18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183521940.53元,虚开税额合计23857852.65元,虚开价税金额合计207379793.18元。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上游恒河(南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同芯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怡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友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轩石化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寿光泰润石化有限公司、寿光鑫和石化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君泰石化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久灿经贸有限公司17家单位取得的2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金额合计284961037.26元,虚开税额合计37044839.98元,价税合计322005877.24元。合计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70份,虚开金额468482977.79元,税额60902692.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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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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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2026年185号

山东万海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TPH6BX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6〕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6〕5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7027)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6〕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6〕5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

1.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2.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6〕59号

山东万海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TPH6BXR):

我局于2025年10月4日起对你单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11号阳光新天地大厦西座1306-128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经对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开票时间集中,进销不匹配,下游企业状态异常。下游企业:上海呈易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寿光双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冠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泰硕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惊弢新能源科技事务所、威海成海建材有限公司、淄博贵邦能源有限公司、福建智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都为非正常、注销企业。

(三)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和大额货款未支付。与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向上游企业(青岛怡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寿光鑫和石化有限公司)公户转账金额与取得发票金额差距巨大或无转账记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给上海呈易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寿光双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冠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泰硕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惊弢新能源科技事务所、威海成海建材有限公司、淄博贵邦能源有限公司、福建智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3家单位的18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183521940.53元,虚开税额合计23857852.65元,虚开价税金额合计207379793.18元。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上游恒河(南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同芯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怡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友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轩石化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寿光泰润石化有限公司、寿光鑫和石化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君泰石化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久灿经贸有限公司17家单位取得的2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金额合计284961037.26元,虚开税额合计37044839.98元,价税合计322005877.24元。合计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70份,虚开金额468482977.79元,税额60902692.63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5月8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一罚〔2026〕54号

山东万海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TPH6BXR):

我局于2025年10月4日起对你单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11号阳光新天地大厦西座1306-128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经对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存续时间短、开票时间集中,进销不匹配,下游企业状态异常。下游企业:上海呈易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寿光双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冠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泰硕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惊弢新能源科技事务所、威海成海建材有限公司、淄博贵邦能源有限公司、福建智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都为非正常、注销企业。

(三)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和大额货款未支付。与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向上游企业(青岛怡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寿光鑫和石化有限公司)公户转账金额与取得发票金额差距巨大或无转账记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给上海呈易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义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即鑫诺物资回收厂、寿光双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海南冠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泓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泰硕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惊弢新能源科技事务所、威海成海建材有限公司、淄博贵邦能源有限公司、福建智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3家单位的18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183521940.53元,虚开税额合计23857852.65元,虚开价税金额合计207379793.18元。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上游恒河(南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同芯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怡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友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轩石化有限公司、上海炎忠商贸有限公司、寿光泰润石化有限公司、寿光鑫和石化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君泰石化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久灿经贸有限公司17家单位取得的2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金额合计284961037.26元,虚开税额合计37044839.98元,价税合计322005877.24元。合计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70份,虚开金额468482977.79元,税额60902692.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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